裁縫

隨著新總統上任,不同意識形態的角力更為明顯。對此,自己若「嗅」到明顯「帶風向」〈特別是出自政治傾向鮮明〉的評論,多半「簡單略過」,除囿於個人時間有限之外,也認為更多民生與弱勢的議題有待關注〈只是沒有被帶風向罷了〉;而且,幾乎看了前言、副標架構,多半都可推得其結論〈意圖〉。 煽動言論恣意傷人 不過,前天 憲法法庭判決「卡神」楊某「侮辱『公務員』罪」合憲,但「侮辱『職務』罪」違憲,則讓我印象深刻。 回顧民國 107 年 9 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,台灣輿論抨擊駐日代表謝某處置不當, 楊某涉嫌操控網軍透過 PTT 發文帶風向,侮辱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「爛到不行」、「垃圾老油條」,結果大阪辦事處處長蘇某輕生明志。 區分妨礙人和職務 憲法法庭認為,侮 辱公務員罪,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,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,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無違。 另一方面,憲法法庭也表示,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,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的異議、質疑、批評等意見及評價,本即具有監督施政、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。這些不涉事實真偽的意見及評價,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,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,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,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。 合法不表合乎道德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員,無能力對此判決做深入評斷,倒是認同將「 妨礙人和職務分開思考」 。 儘管對於這類惡劣情事也難以接受,但是越來越能認同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」的概念〈接近目前社會共識下最低的道德標準〉,避免動不動就重罪重刑,除引發很多問題,也會導致執法困難。 進一步而言, 因人獨具的生命經驗而有不同的認知,有多少人就有不同的詮釋真相 ,即使受過專業養成之執法人員和團隊,也難確保做出準確的判決。 尤其,隨著年歲的增長, 也慢慢能領會到: 天主給所有人 〈包含所謂的惡人〉 自由意志,其實是使人淬鍊出「別人無法奪取的真自由」 。 這也讓我想起 日前參加社工培訓時,遇到一名多年不見的同學,彼此分享的經驗。 重新審視人的基準 她談到服務過程最大的困境,不是服務對象...